廣西企、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寫指
- 發布時間:15-06-19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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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編制目的
為有效應對突發環境事件,提高企、事業單位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將突發環境事件對人員、財產和環境造成的損失降至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及環境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2. 編制依據
2.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一條“……可能發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加強防范”。
2.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條“……可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通報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損害的單位,并向當地環境保護部門報告”。第二十九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
2.3《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條“……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并采取防治污染的措施”。第十六條 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氣體和放射性物質,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氣污染事故,危害人體健康的單位,必須立即采取防治大氣污染危害的應急措施,……接受調查處理。
2.4《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344號令)第五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2.5企業、行業有關規定。
3.適用范圍
適用于企、事業單位可預見的環境污染及其他事故引發造成的突發環境污染事件。
4.組織機構與職責權限
4.1組織機構
企、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構由領導機構、日常管理機構、現場處置機構組成,須明確組成各機構的部門和人員,明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隊伍的建設 ,并附框圖表示。
4.2職責權限
明確相關機構、責任人的工作職責和權限。特別是在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時,如需對生產線作出緊急關機、臨時停產等決定的權限一定要明確。
5.突發環境污染事件防范重點、防范設施及防范措施
5.1防范重點
明確企、事業單位在生產、倉儲或運輸等環節中易發生事故的目標、崗位以及污染治理設施的具體位置,并附上具體方位圖。
5.2防范設施
明確事故發生時能起到控制、減緩污染作用與防范重點相配套的設施和設備(如水污染事故應急池、燃油和硫酸儲罐圍堰等)。
5.3防范措施
明確在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現場監控、現場應急處置具體措施的內容以及組織方式和要求。
6. 應急響應
6.1.響應程序和內容
6.1.1明確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時信息報告的部門、渠道、時限、程序等要求,并附工作流程圖。
6.1.2明確突發環境事件報告方式(電話和文字)與報告內容要求(事發時間、地點、污染物種類、數量或濃度以及嚴重和危害程度、可能造成的后果和影響范圍)。
6.1.3啟動相應應急處置措施。
6.2.應急結束
明確應急結束的條件、程序、決策機構,應急過程的評價程序和要求。
7.善后處置
7.1明確污染物消除、處置,現場清理等工作程序。
7.2明確污染損害評估、補(賠)償工作的組織、配合及落實。
8.保障措施
8.1 資金保障
須明確應急經費來源。
8.2通信與信息保障
明確企業應急機構各成員及與當地政府應急聯動部門的通訊方式,聯系方式和通訊錄。
8.3物質與裝備保障
8.3.1.要有滿足現場應急處置人員使用的防護裝備。
8.3.2.要有物資的儲備,根據本單位污染特征儲備消除污染物的各種物質,要在數量、位置分布和使用功能上滿足應急時的需要。
8.3.3.要有用于現場應急處置使用的機械裝備(如大、小型挖掘機、起吊機)儲備或借助外來支持的固定合作方式及聯系方式。
8.3.4.企、事業單位根據自身情況自定的一些保障措施。
9.宣傳、培訓與演習
9.1職工宣傳教育
向職工公布本企、事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警電話等。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增強職工的防范意識和相關心理準備,提高職工的防范能力。
9.2培訓
明確日常管理和現場處理等應急機構的領導、企業技術人員和工人上崗前和常規性培訓等要求。
9.3演習
明確每年演習的內容和頻次(演習每年不少于一次)。